畲乡景宁的李某在林场经营权招标中与人私下串标而中标,自以为手段高明,但在遭工商局处罚后却连连喊冤,拒不执行处罚决定。3月8日,经景宁县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,李某才勉强交出了15000元行政处罚款。 2003年8月,景宁县梅歧乡政府将面积56亩,采伐量339立方米的“五七”林场以9万元为底价进行经营权公开招标。在投标前,李某与其余25位竞标者暗中聚会私下串标,议定由李某以90100元的低价中标,之后李某分给各人1000元作为“酬劳”。后该县工商局查证串标事实后,对李某处以罚款15000元。李某认为参与串标的有26人,而仅对其一人处以重罚,明显处罚不公,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。但他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,县工商局遂于2004年12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法院立案后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。办案人员不辞辛劳,动员其亲朋好友一道多次上门做其思想工作,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,明之以法后,终使李某履行了处罚款项。(耘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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